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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婚前财产 共筑和谐家庭

2020-06-27 10:16 来源:延安市司法局

张某与代某自由恋爱,将要步入婚姻的殿堂。为了明确张某于2010年8月9日在甘泉县西台区“清泉著苑”住宅小区按揭的一套商品房的财产所有权,双方到甘泉县公证处申请办理婚前财产约定公证。双方约定:结婚前张某在银行按揭购买的房屋婚后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该房屋剩余银行按揭款项由张某与代某婚后共同偿还,待该房屋的按揭款项还清、房屋抵押解除后,双方共同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双方婚前其他财产、婚后购置的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权债务及接受赠与或继承的遗产等依照《婚姻法》《继承法》《物权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张某与代某根据承办公证员的要求向公证处提交了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户口本、单身证明、房屋买卖合同、首付房款凭证、婚前财产约定协议等证据材料。经过承办公证员的严格审查,依法出具了公证书。 

评析 

根据相关规定,公证处根据张某、代某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双方订立婚前财产约定的民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是合法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关于“个人婚前财产非经双方约定不会自然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精神,张某婚前首付了按揭购房款,即使婚后共同偿还剩余房款,房屋产权也不会转为夫妻共有财产,因还款部分为双方婚后所承担的债务,若离婚时,产权一方可将婚姻期间所承担的债务返还给另一方即可。所以,张某、代某为了增进感情、稳固家庭关系、明确权利义务,签订婚前财产约定是很有必要的。 

婚前财产公证是对夫妻感情的一种考验,敢于接受婚前财产公证,正说明夫妻感情跨出了坦诚相对的第一步,表明此份感情绝不是建立在金钱的基础之上。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如能从法律意义层面上去宣传、引导更多的当事人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预防纠纷、减少矛盾,这远比办一件公证的价值更为深远。 

(市司法局提供) 

责任编辑:王爱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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