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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我市《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9-04-12 09:49 来源:延安日报

真金白银为民营经济撑腰鼓劲

——解读我市《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了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壮大,培育延安经济增长新引擎。近日,市委、市政府发布《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就民营企业发展中面临融资难、融资贵等突出问题,出台具体措施,全力扫除民营经济发展障碍。

《实施意见》强调,民营经济是未来延安追赶超越的最大跳板,必须要把发展壮大民营经济摆在突出位置,做好“有中生新、无中生有”两篇文章,着力破解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以更大力度、更高水平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推动延安经济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实施意见》提出,要持续营造民营经济更好更快发展的良好环境,吸引更多新经济新业态民营企业,让民营经济创新源泉充分涌流、创造活力充分迸发,为延安不断培育新的经济增长极。

措施实、力度大,创新点多、解渴管用,是《实施意见》的最大特点。《实施意见》从营造公平竞争环境、降低民营企业经营成本、解决融资难融资贵、提升民营企业核心竞争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加强政策执行等7个方面共29条对进一步助推民营经济发展作出了部署。

亮点一:注册融资担保机构

缓解融资难融资贵

《实施意见》提出,要加大流动性风险专项防范力度,严禁盲目抽贷、断贷,建立抽贷预警机制,银行抽贷应提前3个月通知企业。创新保险增信功能,积极推广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建设延安市智慧金融服务平台,整合小微企业工商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税收缴纳、社保缴费等信息,服务企业融资。

延安将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对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小微贷款投放、贷款审批、发放流程、抽贷断贷情况、贷款成本等方面实施差异化考核,银行向民营企业贷款占新增公司类贷款的比例不低于50%,向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比例不低于50%,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龙头企业贷款根据产业周期确定贷款期限。

延安还将加大融资担保力度,各县区要设立一家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现有融资担保机构增加注册资本,提升全市融资担保能力。

同时,《实施意见》还提出支持和引导有实力的民营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在“新三板”和陕西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其中在主板上市的最高奖励2000万元,在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最高奖励1000万元,在科创板上市的最高奖励30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已经纳入市级挂牌上市后备企业库,当年在陕西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交易板挂牌的前100户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亮点二:降低“四项成本”

减轻企业负担

《实施意见》提出,要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地方权限内的有关税费政策,在国家规定的幅度内降到法定税率最低水平。

延安将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在法律法规范围内,允许各类开发区和县域工业园区实行工业用地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制度,合理缩短工业用地出让年限。支持新经济企业以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土地,租赁期满且符合条件的可转为出让土地。对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同时不低于土地取得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

《实施意见》要求降低要素成本,允许企业按月缴纳各类社保费用,允许困难企业暂缓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允许企业在规定上下限区间范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亏损满1年的民营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同意,可以申请缓交住房公积金。

延安还将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进一步清理、精简涉企行政审批等事项,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完善涉企收费项目清单制度,规范行政事业性、垄断性、资源性等收费行为,除中省规定外,其他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现“零收费”。

亮点三:打破各类“卷帘门”

“玻璃门”“旋转门”

《实施意见》指出,按照“非禁即入”“非禁即准”原则,坚决打破各种各样的“卷帘门”“玻璃门”“旋转门”,开展市场准入、审批许可、经营运行、招投标等方面政策大清查,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更广领域。

《实施意见》要求,全面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彻底清理违反公平、开放、透明市场规则的政策文件,切实推进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检查。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投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和公共服务等领域项目。

延安将鼓励民营企业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股权置换、项目建设等途径参与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推动市属国有企业向民营企业投资,实现合作共赢、共同发展。

《实施意见》还提出,严禁随意要求民营企业停产,严禁随意对民营企业采取停水、停电、停气措施。保障企业合法经营,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健康环境。

亮点四:列支专项资金

支持做大做强

《实施意见》明确提出,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加大对“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扶持力度,允许个体工商户用原经营场所、原前置许可、在不与他人重名的前提下沿用原名称转型升级为企业。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安排5000万元,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壮大。对新入库“五上”企业给予每户一次性10万元奖励,分三年兑现,入库当年奖励4万元,第二年、第三年在库且符合规模标准分别奖励3万元。对本地注册民营企业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延安鼓励民营企业与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开展深度科技对接合作,设立研发平台,加大研发投入,对新认定为市级、省级、国家级研发平台和企业技术创新中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建设一批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初创企业孵化平台,对新认定为省级、国家级孵化器或众创空间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0万元。支持民营企业评价进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择优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对新引进、新认定的国家高技术企业,给予20-40万元奖励。

延安支持民营企业参与重点产业发展。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延安综合能源基地建设,围绕延安油煤气综合利用、洛川轻烃裂解等重大能化项目,发展原材料生产供应、配套设施建设、下游产业开发、生产技术服务等配套产业,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发展太阳能、风能、生物质等新能源产业和特高压直流外送工程,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充电站。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以苹果为主的特色农业产业后整理,民营企业新申报成为国家农业重点龙头企业、省级龙头企业和市级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记者 李晓东)

责任编辑:许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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